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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区限行管理政策解读

西宁市城区限行管理政策解读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西宁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西宁市城区道路和车辆限行管理的通告》,现将限行管理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原《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西宁市城区道路和车辆限行管理的通告》(宁政〔2020〕20号)在施行的五年期间,有效降低了城市机动车噪音尾气污染,缓解了城区交通拥堵压力,均衡调节了城市外环内网道路内的交通流量,特别是在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机动车保有量与日俱增,目前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达101.4万辆,城市道路通行压力日益严峻。相较于采取车辆限号出行和限制外埠车辆入城这种完全限死的做法,不适应我市经济的发展,我市继续通过限时段、限路段、限部分车型的限行方式,一方面有的放矢地采取了管控,另一方面也保障了所有车辆的通行路权,更好地服务居民生活和促进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二、主要内容

(一)取消19座(含)以上客车限行管控

取消19座(含)以上客车通行限制,利于旅游高峰旅游服务保障,同时鼓励实现多乘员集体出行,有效缓解高峰期间交通拥堵。同时,同步取消通勤车通行证办理,便于单位、企业等工作人员集体出行,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

(二)调整货运车辆限行划分范围和管理措施

将载货汽车限行范围划分由核定载质量调整为总质量,相较于核定载质量,以总质量作为限行管理依据,无需考虑承载货物重量因素。对于从事城市运维、民生运输、重大建设项目等公共服务保障性,以及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限行车辆,统一发放通行证。发放渠道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城市运维、民生运输类载货汽车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申领城市货车通行码的方式进行线上办理;重大建设项目和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类载货汽车在西宁市交通管理局进行线下办理。

(三)放宽摩托车限行区域

考虑到市区摩托车保有量逐年增加,且通行需求增长极为明显等因素,采取主城区部分重点路段实行摩托车限行,其他道路允许摩托车正常通行方式,既可满足市区重点路段交通管理实际需求,又可对摩托车正常通行予以合理保障。

同时,考虑到摩托车稳定性较差,下穿隧道和高架桥通常有较大坡度,且桥面和隧道内空间有限,摩托车在高架桥桥上和隧道内超速、超车等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因此所有高架桥和下穿隧道全天候24小时禁止摩托车通行,途经摩托车选择地面道路正常通行。

三、重点内容解读

1.如何界定载货汽车的吨位?

《通告》中总质量大于1800kg且小于4500kg的载货汽车、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载货汽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是依据国标GA802-2008《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分类,是否在限制通行的吨位范围以车辆行驶证上注明的总质量为准。

2.限行区域不包含的范围有哪些?

通告限定的范围,一是指划分的片区范围,二是指特定的路段,其中片区范围的含义特指东西南北四条起至道路不列入限行,即:最外围边缘的这四条路是可以通行的,而以这四条路为起终点的内圈区域是限行的,如:东起湟中路,仅指湟中路这条路是可以通行的,湟中路以西是限行的。特定路段的含义仅指本条道路限行或本条道路的区间段限行。如:小桥大街(天津路以南),是指小桥大街(以天津路为界)以南限行,以北可以通行。

3.两个高峰时段内限行车辆有哪些?

《通告》第六条:“每日07:00至09:00、17:00至19:00两个高峰时段内,洒水车、抑尘车、清扫车、吸污车、监测车、垃圾清运车、高空作业车、医疗废物车、园林绿化车等专项作业车以及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快递物流车,不得在本通告第二条明确的限行区域和道路内通行和作业”,限行车辆指的是洒水车、抑尘车、清扫车、垃圾清运车等路面作业车以及快递物流车,在通告明确的两个日常高峰时段内,既不能通行也不能占道作业,而避开两个高峰时段在低峰时段是可以通行的。

4.公交车和校车如何通行?

公交车和校车两类车严格按规定的路线通行的意思是指公交车不能串线,如1路公交车不能行驶到2路线上,校车是指按专门审批的路线行驶。

5.城乡公交车和客运班车如何通行?

城乡公交和客运班车,必须按已专门审批的路线行驶,重点强调的是不允许串线和在沿线道路上停车随意揽客、拉客。

6.通告实施后可以选择的通行渠道有哪些?

有以下四种渠道:一是限行区域外围的道路可以选择;二是特定路段区间之外的可以选择;三是限行时段之外的时间可以通行;四是允许通行的路段可以借道绕行后到达目的地。

7.用车单位做到哪些配合工作?

各用车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通告中的相关规定,及时调配车辆的用途,合理调整车辆的工作时间、运行时间和调度方式,紧密配合落实通告的实质内容。

8.3月12日以后就开始处罚了吗?

《通告》第十四条:“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护栏及其交通辅助设施的信息,违反本通告限行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在此明确自3月12日起,之后的半个月内为广泛宣传、告知、咨询、解释的适应阶段,这半个月一律采用告知教育和劝阻的方法,4月1日起将转入处罚阶段。

西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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